掛大地紅、兩個小煙花,讓沈城店主潘某被行政拘留10天。
潘某從庫房翻出這些過年沒放完的鞭炮,原本打算為門店開業(yè)賀喜,卻不經意間觸犯了法律。
9月7日6時50分,沈陽市和平區(qū)中山路163號一名酒門店開業(yè)慶典。店主潘某特意提前將過年剩余的兩掛大地紅和兩個16發(fā)小組合煙花拿到店內,安排業(yè)務員張某擺放在門前馬路上進行燃放。
沈陽市治安支隊民警接警后,立即將潘某和張某查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分別對二人予以行政拘留10日處罰。
警方提醒,按照沈陽市規(guī)定,大三環(huán)繞城公路以內地區(qū)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qū)域,在此區(qū)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只允許每年農歷臘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燃放煙花爆竹。
非法燃放煙花爆竹,將按《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對燃放人員處以100元至500元的罰款;構成危害公共安全和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當事人予以行政拘留;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若過年有剩余鞭炮未處理,可以這么辦:
1.市民家中剩余的煙花爆竹盡可能交到附近派出所處理,減少長年存放的安全隱患。
2.煙花爆竹零售業(yè)戶一定要將銷售剩余的煙花爆竹返還到煙花爆竹經營公司倉庫集中保存,嚴禁私自存放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場所,更不得存放在居民樓內及人員密集場所。 馮斌 北國網、遼沈晚報記者 楊寶頂 |